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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,武汉则相当于上述的工业高度“描述性标记”,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,设计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,承接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客户来源。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,武汉在外观设计的工业高度商标权保护上,证明有关的设计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,就是承接非常重要的。
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客户解释。1995年7月6日,武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工业高度名称、包装、设计装潢的承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》。其中第3条说:“本规定所称装横,客户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、图案、色彩及其排列组合。”
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,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2条第4款,外观设计是指“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”。
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,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、线、面的移动、变化、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,即对产品的结构、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、制造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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